一、總則
目的
為加強紅十字會項目的規(guī)范化管理,提高項目實施的效率和質量,確保項目目標的實現,特制定本制度。
適用范圍
本制度適用于紅十字會所有項目的策劃、申報、實施、監(jiān)督、評估等全過程管理。
基本原則
人道主義原則:項目應以救助和改善最易受損群體的生活狀況為出發(fā)點,體現紅十字會的人道主義精神。
公正公平原則:在項目選擇、受益對象確定等方面,應確保公正公平,不得歧視任何群體或個人。
公開透明原則:項目實施過程中的相關信息,應按照規(guī)定向社會公開,接受公眾監(jiān)督。
科學管理原則:運用科學的方法和手段進行項目管理,確保項目的可行性、有效性和可持續(xù)性。
二、項目立項
項目需求調研
定期開展社會需求調研,了解弱勢群體的實際需求和社會熱點問題,為項目策劃提供依據。
調研方法可包括問卷調查、實地走訪、座談會等,廣泛收集相關信息和數據。
項目策劃
根據需求調研結果,結合紅十字會的宗旨和業(yè)務范圍,策劃項目方案。
項目方案應包括項目名稱、目標、受益對象、實施內容、預算、時間安排、預期效果等要素。
項目策劃應注重創(chuàng)新性和可行性,充分考慮資源配置和風險因素。
項目申報
項目策劃完成后,填寫項目申報書,按照規(guī)定的程序向上級紅十字會或相關部門申報。
項目申報書應如實填寫項目相關信息,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和附件。
申報部門應對申報項目進行初審,確保項目符合申報要求和本會的發(fā)展戰(zhàn)略。
三、項目實施
項目啟動
項目獲得批準后,成立項目實施小組,明確小組成員的職責分工。
召開項目啟動會議,傳達項目目標、任務和要求,制定項目實施計劃和時間表。
組織項目實施人員進行培訓,使其熟悉項目內容和操作流程。
項目執(zhí)行
按照項目實施計劃和時間表,有序推進項目各項工作。
嚴格執(zhí)行項目預算,合理安排資金使用,確保項目資金的安全和有效。
建立項目檔案,及時收集、整理和歸檔項目實施過程中的各類文件、資料和數據。
加強與受益對象、合作伙伴和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,及時解決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。
項目變更管理
項目實施過程中,如因客觀原因需要對項目內容、預算、時間安排等進行變更,應按照規(guī)定的程序辦理變更手續(xù)。
項目變更申請應說明變更原因、變更內容和對項目目標的影響,經批準后方可實施。
對重大項目變更,應重新進行評估和審批。
四、項目監(jiān)督
內部監(jiān)督
建立健全項目內部監(jiān)督機制,明確監(jiān)督職責和權限。
定期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檢查和評估,及時發(fā)現和糾正存在的問題。
加強對項目資金使用的監(jiān)督,確保資金使用合規(guī)、合理。
項目實施小組應定期向本會報告項目進展情況,接受本會的監(jiān)督和指導。
外部監(jiān)督
主動接受上級紅十字會、政府相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(jiān)督。
按照規(guī)定向社會公開項目信息,包括項目名稱、目標、實施內容、資金使用情況、受益對象等,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和監(jiān)督。
設立舉報電話和郵箱,接受社會公眾對項目實施過程中的違規(guī)行為的舉報和投訴,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。
五、項目評估
評估指標體系
建立科學合理的項目評估指標體系,包括項目目標完成情況、受益對象滿意度、項目實施效果、資金使用效率等方面的指標。
評估指標應具有可操作性和可量化性,能夠客觀反映項目的實際情況。
定期評估
在項目實施過程中,定期進行階段性評估,及時總結經驗教訓,調整項目實施策略。
階段性評估結果應作為項目后續(xù)實施和資金撥付的重要依據。
終期評估
項目結束后,進行終期評估,全面評價項目的實施效果和目標達成情況。
終期評估應形成書面報告,包括項目概況、評估過程、評估結果、存在問題及建議等內容。
評估報告應提交上級紅十字會和相關部門,并向社會公開。
六、項目結項
項目驗收
項目完成后,由項目實施小組提出驗收申請,經本會審核同意后,組織項目驗收。
項目驗收應依據項目申報書、項目實施計劃和相關規(guī)定,對項目的完成情況、實施效果、資金使用等進行全面檢查和評估。
驗收合格的項目,辦理項目結項手續(xù);驗收不合格的項目,責令項目實施小組限期整改,整改后重新進行驗收。
項目總結
項目結項后,項目實施小組應及時對項目實施過程進行總結,分析項目成功經驗和不足之處,為今后的項目實施提供參考。
項目總結報告應包括項目概況、實施過程、主要成果、經驗教訓、改進措施等內容。
項目總結報告應提交本會存檔,并在一定范圍內進行交流和分享。
項目后續(xù)管理
對于一些具有可持續(xù)性的項目,應制定項目后續(xù)管理計劃,明確后續(xù)管理的責任主體和工作內容,確保項目成果的鞏固和發(fā)展。
加強與受益對象的跟蹤服務,了解項目結束后受益對象的生活狀況和需求變化,為進一步開展救助工作提供依據。
七、附則
本制度由江漢區(qū)紅十字會負責解釋和修訂。
本制度自發(fā)布之日起施行。如遇國家法律法規(guī)和政策調整,本制度相應條款將隨之調整。